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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lcxk0005
事项名称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部门规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6年4月19日国家林草局令第40号发布 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申请前两款以外的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公示受理登记申请的机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依法应当提交的登记材料;②当场或在2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①由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承办,出示行政执法证证件;②审查申请林木种子(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林木种苗质量检验人员和林木种苗加工、包装和贮藏技术人员;具有与经营林木种子(苗)数量、种类相适应的土地、营业场所及生产、加工、包装、贮藏和检验的设施设备。③对提供的有关材料及生产用地、生产机械、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设施、仪器设备等进行现场审核;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①对符合《种子法》、《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及其《许可证管理办法》条件的,经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批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准予发放生产经营许可证;②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许可的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任:①3个工作日内制发送达生产经营许可证;②将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颁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后的监管,督促主要林木生产经营企业按许可证核定的生产、经营地点及生产、经营种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条  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不具备条件的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林木种苗条例》第三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越权核发林木种苗生产许可证、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的,越权部分无效,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六)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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