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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164135000
事项名称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设定依据 "1.【部门规章】《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草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草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颁布时间:2000年8月6日)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经营森林公园和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需要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落实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的破坏。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事项,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6.【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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