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 权力序号 | 6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74387506XC4150164135000 | |
| 事项名称 | 在国有林区开发森林旅游建设项目审批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草局令第26号修改,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草局令第42号修改, 第三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公园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第八条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的建设和管理。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的审批,按照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森林公园和市、县级森林公园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晋升为国家级森林公园。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颁布时间:2000年8月6日)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管理工作。 建立国家级森林公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建立自治区级森林公园,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森林公园的撤销、合并、改变隶属关系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须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二十七条 经营森林公园和开发森林旅游项目,需要进行景点和设施建设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进行,落实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森林资源和森林景观的破坏。 "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