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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权力序号 7
事项编码 lcxk0007
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条 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经批准在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区域内,按照准许的采挖方式作业,并采取保护草原植被的措施。 在他人使用的草原上从事本条第一款所列活动的,还应当事先征得草原使用者的同意。"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草原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拟征占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补偿、安置协议,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等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出具书面意见,上报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占用草原单位(个人)的证后不定期检查。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7.【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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