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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权力序号 8
事项编码 lcxk0008
事项名称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 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部门规章】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草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草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草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由森检员或者兼职森检员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产地检疫的技术要求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的规定执行。 3.【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办法(林业部分)》(1990年11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5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条 自治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各级森检工作分别由自治区、盟市、旗县(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或者相应机构(以下简称森检机构)负责执行。   大兴安岭林管局管理其系统内的森检工作。 第十六条 调运(包括邮寄和随身携带)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必须经森检机构确认不携带检疫对象,签发检疫证书后,方可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副本由森检机构寄往调入地区的森检机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草原保护中心森防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对于申请人提交申请调运森林植物和林产品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名单》、《内蒙古自治区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补充名单》等材料进行审查,对于必须经过检疫的以下两种情况(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从疫区运出之前,或从其他地区运入保护区之前;(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②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
2.审查责任:①由各级森检机构和大兴安岭林管局的专职森林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森检人员)承办,并统一制发《森林植物检疫员证》。专职森检人员执行时,必须身着检疫制服,佩戴检疫标志。②从自治区外调入的,审查是否提前一个月向调入地盟市以上森检机构领取《检疫要求书》,并取得调出省森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入地森检机构认为需要复检时,是否进行复检。③从自治区内调出的,是否事先携带调入省森检机构提出的检疫要求提前一个月向调出地盟市以上森检机构(包括大兴安岭林管局森检机构)申请检疫,是否经检疫合格并签发检疫证书后调运的。④自治区内调运的,是否由当地森检机构检疫合格,签发检疫证书后调运的。⑤从杨圆蚧、牡蛎蚧的疫区调出原木时,出售者是否采取剥树皮处理后调运的。⑥铁路、交通、民航、邮政部门是否凭货主有效期内的《植物检疫证书》给予承运或者邮寄。
3.决定责任:①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②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③森检机构从受理调运检疫申请之日起,应当于十五日内实施检疫并核发检疫单证。情况特殊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森林植物调运检疫许可证件,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①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调入单位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须根据所提检疫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②调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对调入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应查核检疫证书,必要时可进行复检。③调运过程中,发现调运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携带检疫对象时,森检机构有权扣留,进行严格除害处理后放行;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停止调运或者就地销毁。④从美国白蛾疫区调入自治区的森林植物、林产品,森检机构必须严格核查检疫证书,进行复检。进口木材进入自治区后,还必须按照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 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一条  森检人员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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