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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查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1115042574387506XC4150164124000
事项名称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查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已经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森林防火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草原防火条例》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需野外用火的证明材料、用火地权属证明、用火安全防范预案等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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