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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权力序号 2
事项编码 lccf0002
事项名称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第七十三条 第五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或者下级林业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制作笔录。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依法回避。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告知听证权。
5.决定责任:据案件审查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给予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当场送达或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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