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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21 | |
|---|---|---|
| 事项编码 | lccf0021 | |
| 事项名称 |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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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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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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