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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权力序号 29
事项编码 lccf0029
事项名称 对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对涉林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初查,对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林业处罚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违法行为需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制定《林业行政处罚受案、立案登记表》。②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①指定2人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林业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回避。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收取、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③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进行复核。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⑤对以上违法行为有关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要求提交鉴定意见。符合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3.审核责任:①审核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②没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①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的申辩的权利。③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④告知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等法定内容。②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7.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其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直接送达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8.执行责任:①在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批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②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或者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第四十二条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法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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