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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权力序号 56
事项编码 lccf0056
事项名称 对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处罚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2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并派出至少2人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质的工作人员去现地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作记录,撰写调查报告。综合上述情况决定是否给予处罚。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行为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和罚款等处罚项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一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他国家机关有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草原防火条例》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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