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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2 | |
|---|---|---|
| 事项编码 | lccf0062 | |
| 事项名称 | 对在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2016年修订本)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烧灰积肥、烧荒烧炭、焚烧垃圾,点烧田(埂)、牧草、秸秆,吸烟、烧纸、烧香、烤火、野炊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的,由旗县级以上森林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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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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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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