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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66 | |
|---|---|---|
| 事项编码 | lccf0066 | |
| 事项名称 | 对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保护标志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 国家保护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2012年)》(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修正)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珍稀林木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恢复费用三倍的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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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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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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