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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78 | |
|---|---|---|
| 事项编码 | lccf0078 |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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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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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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