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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88 | |
|---|---|---|
| 事项编码 | lccf0088 | |
| 事项名称 |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国务院第五十次常务会议通过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十八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四十六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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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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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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