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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92 | |
|---|---|---|
| 事项编码 | lccf0092 | |
| 事项名称 | 对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 第三十二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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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四十六条从事森林资源保护、林业监督管理工作的林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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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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