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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94 | |
|---|---|---|
| 事项编码 | lccf0094 | |
| 事项名称 | 对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将本文修正,具体修改内容参看相关条款)第十八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2011年修正本)第三十条 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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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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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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