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走进克旗
政务公开
办事服务
政民互动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专题专栏 > 热点专题 > 依法行政 > 本级权责清单 > 林草局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处罚

权力序号 100
事项编码 lccf0100
事项名称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处罚
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的)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对涉林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初查,对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林业处罚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违法行为需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制定《林业行政处罚受案、立案登记表》。②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①指定2人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林业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回避。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收取、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③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进行复核。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⑤对以上违法行为有关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要求提交鉴定意见。符合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3.审核责任:①审核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②没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①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的申辩的权利。③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④告知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等法定内容。②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7.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其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直接送达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8.执行责任:①在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批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②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或者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17年)》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四)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一条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友情链接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