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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3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03 | |
| 事项名称 | 对从事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违反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二款 从事影视拍摄、营业性演出需要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并在活动结束之日起十日内拆除。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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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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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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