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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森林公园新建、改建坟墓的
| 权力序号 | 104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04 | |
| 事项名称 | 对在森林公园新建、改建坟墓的 |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2年6月1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 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一)毁林开荒、开矿、采石、挖砂、取土; (二)采伐、损毁森林公园内古树、名木和其他国家、自治区重点保护植物; (三)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四)倾倒排放固体、液体、气体废物; (五)新建、改建坟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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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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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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