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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采挖花草、树根、乱扔垃圾、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或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6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06 | |
| 事项名称 | 对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采挖花草、树根、乱扔垃圾、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或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地方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12年7月9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88号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进入森林公园的游客应当遵守公共管理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挖花草、树根; (二)乱扔垃圾; (三)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园内设施和游览服务警示标志; (四)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 (五)在禁火区吸烟和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焚烧香烛;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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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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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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