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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7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07 | |
| 事项名称 | 对违反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部门规章】《林木种子质量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3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1号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的规定处理;《种子法》未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且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属于非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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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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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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