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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8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08 |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部门规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10月14日林业部令第10号) 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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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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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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