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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扰乱林业单位秩序或林业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09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09 | |
| 事项名称 | 对扰乱林业单位秩序或林业部门管理的公共场所秩序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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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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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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