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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12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12 | |
| 事项名称 | 对林业单位、涉林场所以及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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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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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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