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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防火疫情等涉林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涉林执行职务的处罚

权力序号 121
事项编码 lccf0121
事项名称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发布的防火疫情等涉林决定、命令或者阻碍涉林执行职务的处罚
设定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公安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记录,符合扣押、检查、先行登记保存,鉴定条件的依法进行。
3、审查责任:审查案卷,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相关情况。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条关于委托处罚的规定的;
(五)执法人员未取得执法证件的。 行政机关对符合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并有权予以检举,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对使用的非法单据予以收缴销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财政部门违反本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拍卖款项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行政机关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条 行政机关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八十一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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