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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伪造、变造或买卖林业管理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24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24 | |
| 事项名称 | 对伪造、变造或买卖林业管理机关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本)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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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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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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