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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37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37 | |
| 事项名称 | 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林业部发布,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三十九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三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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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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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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