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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湿地用途或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 权力序号 | 142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42 | |
| 事项名称 | 改变湿地用途或非法占用湿地的行政处罚 |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明确了多项事关湿地保护的禁令。包括禁止擅自征收、占用国家和地方重要湿地;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湿地;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禁止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禁止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向湿地超标排放污染物;禁止对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鱼类洄游通道造成破坏;禁止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其他活动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公安局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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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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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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