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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权力序号 | 145 | |
|---|---|---|
| 事项编码 | lccf0145 | |
| 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处罚 |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十五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1984年6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原保护条例(2016年) 》(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基本草原的,由旗县级以上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基本草原,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基本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以该基本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九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 承办机构 | 草原管理股 | |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①对涉林违法行为(或者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予以初查,对于违反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属于林业处罚机关管辖的应当受理,违法行为需进行林业行政处罚,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并制定《林业行政处罚受案、立案登记表》。②没有违法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不予立案。 2.调查责任:①指定2人以上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作出林业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人进行并出示执法证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笔录》,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及时回避。依法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应当依法收取证据,收取、调取证据应当制作笔录。③应当询问当事人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应当进行复核。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情况下,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⑤对以上违法行为有关场所、物品进行勘验、检查并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要求提交鉴定意见。符合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3.审核责任:①审核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②没有以上违法行为的,撤销立案;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的,移送有关主管部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告知责任:①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的申辩的权利。③符合听证规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制作并送达《林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④告知对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听取意见责任:①听取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制作《听证笔录》,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②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6.决定责任:①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制作林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或者警告、时间、地点等法定内容。②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做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不服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 7.送达责任:《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其在《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不能直接送达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其他送达方式予以送达。 8.执行责任:①在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与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可以当场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批定的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②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林业行政处罚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收罚款;或者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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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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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 基本流程 |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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