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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权力序号 | 1 |
|---|---|
| 事项编码 | lcjc0001 |
| 事项名称 | 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 |
| 设定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0年8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承办机构 | 森林资源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检查程序安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的意见书,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 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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