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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权力序号 | 3 |
|---|---|
| 事项编码 | lcjc0003 |
| 事项名称 | 对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七条 第二款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承办机构 | 湿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抽样的企业按照物种、性质、规模、场地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 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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