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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lcjc0005
事项名称 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公布) 第四十四条 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货场、车站、餐馆、市场和木材经营加工等场所,对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国有林场和种苗管理股
责任事项

1.组织责任:①根据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②制定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运输及经营加工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标准)、检查方法,通知受检单位(个人)。

2.检查责任:①指派2名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并出示自治区政府统一核发的行政执法证。②对确定检查的单位(个人)按检查方案要求进行检查。③检查是否存在无证运输木材、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行为。④检查运输木材是否持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⑤检查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发放的木 材经营加工许可证;⑥不得接受受检单位(个人)的宴请、礼金。

3.结果处理责任:①检查结束形成报告,提出检查意见。②对于无证运输上述物品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物品 ,并立即报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③有违法事实的移交有权处罚的机构进一步调查,作出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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