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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lcjc0009
事项名称 对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公布 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抽样的企业按照物种、性质、规模、场地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  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整改通知书的;(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3.【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造成森林草原火灾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启动、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三)发现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草原火灾的;

(五)发生森林草原火灾后,未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扑救,或者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

(六)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七)贪污、挪用、截留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八)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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