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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1
事项编码 lcjc0011
事项名称 对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1.【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00年8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7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等7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四款:“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森林、林木的采伐情况,对采伐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收缴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2.没查到此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加强林木采伐的检查监督。各地要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的监督检查,按照“谁发证、谁监督、谁负责”的原则,对林木采伐实行全程监控。” "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资源管理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抽样的企业按照物种、性质、规模、场地等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将检查结果告知企业,进行整改。 

3、移送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  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未作出的,上级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下级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2.【行政法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第五十七条  参与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形,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擅自发布监督抽查信息;

(二)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

(三)接受被抽查企业的馈赠;

(四)在实施监督抽查期间,与企业签订同类产品的有偿服务协议或者接受企业同种产品的委托检验;

(五)利用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开展产品推荐、评比活动,向被监督抽查企业发放监督抽查合格证书或牌匾;

(六)利用抽查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检验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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