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客户端

政务服务投诉

蒙速办

蒙企通

克什克腾旗
微信公众号

安全生产举报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备案
| 权力序号 | 14 |
|---|---|
| 事项编码 | lcjc0014 |
| 事项名称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备案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2.【部门规章】《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全国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批准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修筑设施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监督检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对修筑设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开展生态监测,检查生态保护或者恢复措施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所属林业主管部门。"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
| 承办机构 | 草原管理股 |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检查程序安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更新管理和监督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负责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向抽查不合格单位下达整改的意见书,限期改正。 3、移送责任:对行政违法行为,及时移送 执法机构予以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对被抽查单位有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专题报告,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5.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五条 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作出其他处理决定。林业主管部门在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级 |
| 基本流程 | 催告→决定→执行→事后监管 |
| 备注 |
主办: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4250026
地址:克什克腾旗经棚镇应昌街道北段 邮编:025350
承办:克什克腾旗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蒙公网安备15042502150445号
网站技术支持电话:0476-5261551 蒙ICP备17005283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