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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lcxk0009
事项名称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林业和草原局
承办机构 森林草原技术推广中心治沙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对提供的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 、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等进行审核),组织现场检查、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级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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