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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mwjc0001
事项名称 对民族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政策、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设定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规划; (三)管理、监督、检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社会应用; (四)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五)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检查和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调查; (六)组织、指导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测试; (七)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宣传推广普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教育、民族事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和旅游、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 民委
承办机构 综合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①定期或不定期对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②依法受理举报、投诉的违法案件。
2.检查责任:①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执法证件。②执法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③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申请回避的权利及配合检查的义务。④调查或询问应依法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3.结果处理责任:①向存在问题的被检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②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第二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级
基本流程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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