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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贡献奖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mwjl0002 |
| 事项名称 | 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突出贡献奖 |
| 设定依据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6号。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活动,对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 责任主体 | 民委 |
| 承办机构 | 创建办 |
| 责任事项 |
1.准备责任: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公布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奖的申报起止日期和工作安排。 2.审查责任:①对申报集体和个人进行资格审核。②通过资格审核的集体和个人,由评审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评审。 3.公示、转报责任:①对评审组提出的候选名单进行审核,确定拟奖励集体和个人名单,在主要新闻媒体和门户网站上公示。②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励集体和个人名单,报旗政府批准。 4.事后宣传责任:①民委对政府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②对已命名的学习使用蒙古语文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436号。2005年5月11日国务院第8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3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部门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基本流程 | 申报→审查→公示、转报→事后宣传→奖励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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