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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 权力序号 | 2 |
|---|---|
| 事项编码 | mwjc0002 |
| 事项名称 | 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
| 设定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民委等部门《关于加强清真食品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 54号) 第四条:民族工作部门要对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凡不符合生产、经营要求的,取消其湾真标志;第五条:各盟市、旗县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民族、工商、卫生监督部门联合起来,对本地清真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
| 责任主体 | 民委 |
| 承办机构 | 办公室 |
| 责任事项 |
1.告知权力义务责任:说明检查原因、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等。 2.进行检查责任: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监督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并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告知检查结果责任:发现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违法行为,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不予整改的,收回《清真食品准营证》、《清真标志牌》;需要处罚的,转入行政处罚程序。民委负责清真食品的监督检查,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处罚。 4.事后监管责任:相关监督检查清单存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
| 权限划分 | 旗县级 |
| 基本流程 | 告知权力义务→进行检查→告知检查结果→事后监管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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