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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权力序号 | 1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74154000711008000 | |
| 事项名称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由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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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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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办证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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