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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74154000711008000
事项名称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由国务院1999年5月12日批准通过,1999年5月25日民政部第14号令发布)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收养登记员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有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嫌疑后,自次日起10日内进行调查。

2.决定责任:调查发现收养关系当事人确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报民政局主要领掉审批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办证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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