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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评估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mzqr0004
事项名称 社会组织评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九十五条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民政部令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  公示行政确认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②  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  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凭证。④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①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②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③依法应当听证的登记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①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由评估委员会审查初步评估意见,确定评估等级。②不予评估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任:①自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确定,评估等级公告作出起15日内,依照法律规定,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直接领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②送达应有送达回证。③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社会组织的证后定期检查、实地检查、年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评估等级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②对社会组织违反《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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