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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

权力序号 5
事项编码 mzqr0005
事项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登记或者认定期限的,报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部门规章】《慈善组织认定办法》(2016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8号发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其登记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进行慈善组织认定。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  公示行政确认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取费用的法定项目和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②  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材料内容,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③  对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④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审查责任:①审查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等材料。②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出示执法证件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或者询问笔录。③依法应当听证的登记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事项,发布听证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①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②对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③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复议、起诉的途径和期限。

4.送达责任:①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慈善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由受送达人到民政部门办公场所直接领取。直接送达有困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送达当事人。②送达应有送达回证。③建立申请人获证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①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证后定期检查、实地检查、年度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行政确认延续、撤销、注销等处理决定。②对慈善组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行政处罚。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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