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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7415400071100400002
事项名称 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登记、收养公告、收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评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条【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法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 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申请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 第二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的,应当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取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2.审查责任:收养登记员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民政局主要领导审批,并填发收养登记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强行指定志愿者、慈善组织提供服务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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