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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权力序号 | 9 | |
|---|---|---|
| 事项编码 | mzjf0009 | |
| 事项名称 |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 |
| 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救助股 | |
| 责任事项 |
|
|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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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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