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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mzjf0009
事项名称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设定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依法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做出受理决定。③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申请人补正或作出必要的说明。
2.审核责任:① 审核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核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②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和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无异议的,进行公示。③对审核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和依据。
3.支付责任: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通过家庭惠农一卡通按时足额发放。
4.异议审查责任:对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及时调查核实,按期作出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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