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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权力序号 | 8 | |
|---|---|---|
| 事项编码 | mzqr0008 | |
| 事项名称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 |
| 设定依据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救助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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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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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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