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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

权力序号 9
事项编码 mzqr0009
事项名称 对行政区域界线认定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号) 第十二条第二款争议双方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的边界争议,由其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行政法规】《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 第十五条因对行政区域界线实地位置认定不一致引发的争议,由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依照该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基层政权建设与区划地名股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对符合裁决条件、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齐及不符合裁决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民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实地确定界线走向和位置,并由双方当面陈述情况,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规做出裁决,将裁决建议上报省政府。
4.执行阶段责任:属裁决生效后,争议双方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履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不执行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的;

(二) 不依法公布批准的行政区域界线的;

(三) 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命令、指使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或者发现他人擅自移动、改变行政区域界线标志不予制止的;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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