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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权力序号 1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74154000511004000
事项名称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设定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各街道所上报的孤儿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孤儿人数和养育金款项进行审核。
3.确认责任:对孤儿人数和养育金款项进行确认。
4.送达责任:对经确认的孤儿人数和养育金款项款项进行汇总,上报到旗民政局。
5.事后监督责任:通过定期检查和专项审计等严格监督。
6.实施责任:由旗民政局发放。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二)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孤儿的人身、财产权利,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孤儿提供法律服务,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孤儿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有关方面要严厉打击查处拐卖孤儿、遗弃婴儿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并制止公民私自收养弃婴和儿童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及时出具弃婴捡拾报案证明,积极查找弃婴和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医疗保健机构发现弃婴,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不得转送他人。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拟订有关儿童福利的法规。
(三)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弘扬中华民族慈幼恤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传统美德,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孤儿的氛围。大力发展孤儿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提供服务等多种方式,广泛开展救孤恤孤活动。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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