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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权力序号 | 1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74154000511004000 | |
| 事项名称 | 对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 |
| 设定依据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二、建立健全孤儿保障体系,维护孤儿基本权益 (一)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为满足孤儿基本生活需要,建立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机构抚养孤儿养育标准应高于散居孤儿养育标准,并建立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地方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地方支出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民政、财政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专项专用、按时发放,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用于孤儿。"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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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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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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