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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权力序号 | 2 | |
|---|---|---|
| 事项编码 | 1115042501158074154000511005000 | |
| 事项名称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第二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救助站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是一项临时性社会救助措施。 第三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及时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并应当将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监督。 【规章】《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站的领导和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救助站落实救助措施和规章制度;(二)指导检查救助工作情况;(三)对救助站工作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四)调查、处理救助站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五)帮助救助站解决困难,提供工作条件。 | |
| 责任主体 |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 |
| 承办机构 |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 |
| 责任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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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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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限划分 | 旗县区 | |
| 基本流程 | 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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