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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权力序号 3
事项编码 mzjf0003
事项名称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发布) 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六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事务及社会福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时应当一次性告知所需补报的材料。
2.审查责任:依法受理后,应当在4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责任:依法审批决定后,告知申请人通过一卡通领取供养金。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
(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给付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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