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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

权力序号 4
事项编码 1115042501158074154000511002000
事项名称 临时救助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四十七条 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①依法受理临时救助申请,一次性告知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做出受理决定。③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要求申请人补正或作出必要的说明。
2.审核责任:①审核临时救助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审核享受临时救助待遇的条件和基本信息。②经办人员对相关材料复核无异议的,确定临时救助金额。③对复核有异议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和依据。
3.支付责任:对符合享受临时救助待遇条件的,通过个人提供的银行(信用社)账户足额发放。特殊情况,可直接发放资金。
4.异议审查责任:申请人对临时救助有异议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并及时调查核实,按期作出处理决定。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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