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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权力序号 6
事项编码 mzjf0006
事项名称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设定依据 "1.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 凡是已经按月享受本人原工资百分之三十救济费的退职老弱残职工,从本通知下达后的下一个月起,一律改为按本人原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救济费”第7条“对于从1961年到本通知下达之日期间精减退职的1957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中,凡是不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身体条件而生活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给以生活救济,应使他们的生活不低于当地一般居民。 2.民发[1980]第28号《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凡是1961年到1965年6月9日期间精减退职职工,退职后才发现有矽肺病的,经原单位证明,确系较长时间从事有致矽肺病可能的工种,经省矽肺诊断中心小组检查鉴定确有一期矽肺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家庭生活无依靠的,经地、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可以发给原标准工资40%救济费。"
责任主体 克什克腾旗民政局
承办机构 社会救助股
责任事项
按照国内字224号<国务院关于精减退职的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问题的通知>和民发[1980]第28号《民政部关于精减下放职工退职后发现患矽肺病能否享受40%救济问题的批复》,对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原工资40%的精减退职职工、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文革因内人党事件致残的“三民”、国民党特赦人员等符合条件人员发放救济费。


追责情形
及追责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符合申请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受理的;(二)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不予批准的;(三)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申请予以批准的;(四)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五)丢失、篡改接受社会救助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六)不按照规定发放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七)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挤占、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由有关部门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权限划分 旗县区
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备注
友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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